一、制定目的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加快推动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新型城市化,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
(三)《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公通字(2020]5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7方面内容,其中4方面涉及户口迁移政策调整,3方面涉及相关保障政策落实。
(一)全面放开城区、城镇落户限制。
1.降低城区(城镇)落户门槛,在城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房屋权属证明
(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落户嘉兴,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落户。
2.租赁城区(城镇)商品住房申请落户的,须在市本级或同一县(市)范围内已连续居住3年及以上。
(二)降低人才落户门槛。
1.进一步吸引人才落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先落户后就业。
2.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后15年内,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经商办企业,并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允许本人申请落户。
(三)放宽亲属投靠政策。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申报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区(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处,取消原相关限制要求。与城区(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在居住地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2.进一步便利高级人才亲属投靠,允许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迁入当事人户口登记处。
(四)全面设立社区(村)公共集体户。
1.进一步放宽企业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全市各社区(村)全面设立社区(村)公共集体户,重点解决好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落户问题。
2.经现户主、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申请,公安机关可依职权将挂靠在房屋内的户口迁至社区(村)公共集体户。
(五)完善农村转移人口政策配套。
1.加快推动小城市培育试点和中心镇建设,实施小城镇鼓励性落户政策,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落户,促进农业转移人员就地就近市民化。
2.进一步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和国内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华侨回国落户工作。
3.做好农村“三权”确权工作,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落户嘉兴,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1.进一步深化居住证制度,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
2.合理布局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就学供给,保障符合条件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需求。
3.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提供机会均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4.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5.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增加公租房有效供给,积极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员基本住房需求。
(七)健全“人地钱挂钩”激励机制。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员市民化的财政政策。
2.贯彻落实人地挂钩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规划期内常住人口增长规模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员数量相匹配措施。
3.完善提升市对县(市、区)农业转移人员市民化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四、施行时间
《通知》中相关户口迁移政策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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